老人去世留下遗嘱,多年未见的女儿将同父异母的哥哥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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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继承人张父于2021年6月20日去世,在天津市北辰区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实际为张甲(张父的儿子)夫妻为照顾张父在自己小区而购买。张父在去世前由于意外摔伤入院治疗,后因为张甲夫妻都需要上班,无法照顾独自在家养伤的张父,因此张甲夫妻为张父选择了一家正规的养老机构并请了护工照顾张父。张父在人生的最后阶段为了避免百年之后儿女因为房产发生纠纷,遂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产留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儿子张甲。
张父在之前的婚姻中育有一女冯乙,后张父离婚之时冯乙判给了其母亲,跟随其母亲一起生活,40年来冯乙早已改名换姓,从未联系过张父。后张父去世后,张甲多方找寻才找到冯乙,房产过户需要冯乙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张甲夫妻承诺若冯乙配合办理手续会给予一定的现金表示感谢。在协商的过程中冯乙表示要想办理房产过户必须给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才行,双方不欢而散。后冯乙将张甲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一半房产以及分割丧葬费以及银行存款。张甲拿着遗嘱找到我,并委托我代理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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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分析
庭审期间,原告冯乙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提出遗嘱中张父的签字不清楚,甚至无法辨认系其本人的签字。不仅如此,冯乙还委托了律师调取了张父名下的银行卡流水,主张对其中的两笔进账进行分割。当初张父因意外摔伤报了保险,保险理赔款打进了张父的账户,后张甲取出用于处理张父丧事的各项支出。我方提出涉案房产系由张甲购买,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庭审中对于各方提出的异议和主张,法官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涉案房产是否属于遗产?遗产范围?遗嘱是否有效?遗产的分割方式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如何分割遗产。众多焦点无疑给案件代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律师和当事人该如何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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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
代理人在庭前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早有预案,针对庭审中有可能原告对遗嘱不认可的情况,开庭前即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因为遗嘱中有两名见证人进行了见证,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向法庭说明当时张父出具遗嘱的全过程,代理人结合证人出庭的证明事项以及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辩论,最终奠定了案件胜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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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提交的打印遗嘱,虽然签名处有瑕疵,但结合证人出庭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与张父多年未来往、被告对房屋进行出资等事实,法院对遗嘱予以采信。关于丧葬费分割问题,考虑到被告办理了张父丧葬事宜并花费了相应费用,故原告主张分割丧葬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针对保险理赔款以及被告垫付医药费的情况,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涉诉房产的全部产权归张甲所有, 张甲单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张甲给付原告存款遗产折价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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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是众多家庭纠纷中的一种常见案件,经过代理人的代理最终落实了老人生前立遗嘱的目的,保护了老人的真实遗愿。令人深思的是:老人在世时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与40年从未有过联系的子女之间因为遗产发生纠纷,那么在老百姓心中的公平正义是什么?法律的公正该如何平衡?每个案件因案情不同,最终的裁判结果也会截然不同。如何定义正义和亲情,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读。希望我们可以忠于自己的内心,父母健在时多关心,多照顾,给予更多亲情的陪伴,减少遗憾,尽孝要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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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
其实案件代理过程中,还有个小插曲,我方委托人出于亲情的考虑,想过和原告和解,给原告几万元补偿,配合我方当事人办理过户,毕竟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不想闹的如此不堪,但是原告的“胃口太大”,最终没有达成调解,针对法院的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后我方主动对原告进行了给付,从此案结事了。
【律师简介】
崔倩颖律师 中共党员,2014年执业至今,擅长民商事诉讼,凭借踏实、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力求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深得当事人的信赖。